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变更

变更类型及对应材料

  1. 一般事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 材料
      • 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及内容);
      • 许可证原件;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涉及股权或高管变更时);
      • 其他证明文件(如地址变更需提供新场地使用证明)。
  2. 重大事项变更(股权结构、业务类别、覆盖范围等)

    • 材料
      • 上述一般材料;
      • 股权变更协议或并购方案(涉及外资需额外审批);
      • 技术系统调整方案(如覆盖范围变更);
      • 安全播出承诺书(若涉及传输网络调整)。

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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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原发证机关(通常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广电总局)提交书面申请,部分省份支持线上预审(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

  2. 审核与公示

    • 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重大事项可能需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
    • 股权变更涉及外资的,需先通过商务部安全审查。
  3. 换发新证

    审核通过后,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变更股权可能导致重新计算有效期)。


注意事项

  • 时限要求:变更后30日内必须申请,逾期可能被警告或罚款。
  • 技术评估:若变更涉及传输网络(如新增光缆、卫星转发器等),需提交技术测试报告。
  • 外资限制: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且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分支机构:跨省传送业务变更需报广电总局审批,省内业务由省级广电局办理。

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15-18条;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补充规定;
  • 地方广电局细化流程(如北京、上海等地可能有额外材料要求)。

建议步骤

  1. 登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nrta.gov.cn)查询地方指南;
  2. 提前与属地广电局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如外资、安全评估等);
  3. 涉及重大变更时,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准备技术方案和法律文件。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模板下载或地方细则解读),可补充说明具体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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