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通常指《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RTA)或其授权的地方广电行政部门审批,以下是办理该许可证的主要条件(以无线和有线传送业务为例):


通用条件

  1. 主体资格

    • 申请主体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民营资本一般不得参与。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相关内容。
  2. 政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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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不得与现有网络冲突。
    • 禁止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参与(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3. 技术能力

    • 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方案、设备设施(如发射台、传输网络、卫星/有线系统等)。
    • 技术系统需通过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部门的验收。
  4. 人员与制度

    •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如广播电视工程师、网络安全人员等)。
    • 建立节目内容审核、安全播出、应急管理等制度。

无线传送业务(如卫星、微波、地面无线)

  • 频率资源:需取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频率使用许可(如卫星轨道/频段、地面频率)。
  • 卫星传送:若涉及卫星传送,需额外申请《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许可证》。
  • 覆盖范围:需明确服务区域(全国/省级/地市),跨省业务由广电总局审批,省内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批。

有线传送业务(如有线电视网络、IPTV传输)

  • 网络资质: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IPTV/OTT类业务适用)。
  • 合作协议:若集成第三方节目内容,需提供与内容提供方的合法授权协议
  • 安全要求:有线网络需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通用)

  1. 申请报告(含业务类别、覆盖范围、技术方案等);
  2.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3. 公司章程及股东构成(需证明国有控股);
  4. 技术方案及设备清单(含频率使用证明,无线业务适用); 审核制度、安全播出制度;
  5. 场地证明(如发射台、传输机房权属或租赁证明);
  6. 其他法律要求的文件(如环保、无线电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流程

  1. 地方初审: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广电总局。
  2. 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需1-3个月)。
  3. 领证:审批通过后颁发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5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注意事项

  • 禁止性规定:不得传送非法境外节目、未取得版权的内容或违规广告。
  • 变更与延续: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如股权、业务范围)需提前30日申请变更。
  • 处罚:无证经营可面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没收设备甚至刑事责任。

如需进一步操作,建议直接咨询属地省级广电局或访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获取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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