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通常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需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以下是核心条件(以有线传送业务为例,其他方式类似):


主体资格

  1. 企业性质: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企业需符合特殊规定)。
  2. 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符合要求(通常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无外资:股东不得含有外资成分(包括港澳台资本)。

技术能力与设施

  1. 网络覆盖:具备覆盖服务区域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如光缆、同轴电缆等)。
  2. 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的技术规范(如数字电视标准、安全播出要求等)。
  3. 设备要求:拥有前端设备、传输设备、监控系统等,并通过广电总局验收。

人员与管理

  1. 专业人员:具备广播电视工程、传输技术、网络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常需5名以上中级职称人员)。
  2. 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播出、内容审核、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通过广电部门审查。

节目来源与版权

  1. 合法来源:传送的节目必须取得版权许可或与合法内容提供方签订协议。
  2. :不得传送含有违法、违规、境外非法频道的节目。

审批流程

  1. 申请部门: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跨省业务需报广电总局审批)。
  2. 材料清单
    • 申请表(含业务类别、覆盖范围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验资报告、股东构成证明(无外资承诺);
    • 技术方案、网络覆盖图、设备清单;
    • 人员资质证明、管理制度文件;
    • 节目来源协议或版权证明。
  3. 审批时限:通常20-30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的延长)。

特殊情形

  • 卫星传送业务:需额外取得《卫星传送业务许可证》,并符合国际电信联盟(ITU)频率协调要求。
  • IPTV/OTT传送:需与省级IPTV播控平台对接,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后续监管

  • 年检制度:每年需提交安全播出报告财务报表
  • 违规处罚:擅自传送境外频道、违规插播广告等行为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提示: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或政策调整(如“全国一网”整合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广电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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