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准入许可证是广播电视机构制作、发行、引进或播出特定类型节目时必须取得的法定行政许可,以下是关键要点: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26条明确规定,制作、发行、引进广播电视节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对境外节目(含影视剧、动画等)的引进和播出提出专项要求。
许可证类型
根据节目来源和内容,分为以下类别:
| 许可证类型 | 适用范围 | 审批机构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境内机构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含电视剧、综艺等) | 省级广电局(初审)→广电总局(终审) |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制作电视剧(分甲种、乙种) | 广电总局 |
| 《境外电视节目发行许可证》 | 引进境外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 | 广电总局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含IPTV、网络剧等) | 广电总局 |
申请条件(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例)
- 主体资格:境内公司(不含外资),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人员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等)。
- 无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资金与场地:具备与业务匹配的注册资本和固定办公场所。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章程;
- 主要人员简历及专业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
- 节目制作业务可行性报告。
审批流程
- 地方初审:向注册地省级广电局提交材料(20个工作日内初审)。
- 广电总局终审:初审通过后报广电总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 领证:获批后颁发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2年,需年检。
违规处罚
- 无证制作/播出:责令停止、没收设备、罚款(节目收入1-2倍或最高10万元)。
- 引进未获批境外节目:警告、罚款(1-3万元),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特殊情形
- 合拍片: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需额外取得《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许可证》。
- 直播/短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用户生成内容(UGC)需履行备案义务(如“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查询与咨询
- 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nrta.gov.cn)
- 地方窗口:各省广电局政务服务中心。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材料模板或地方政策差异),可补充说明具体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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