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准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准入许可证是广播电视机构制作、发行、引进或播出特定类型节目时必须取得的法定行政许可,以下是关键要点: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26条明确规定,制作、发行、引进广播电视节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对境外节目(含影视剧、动画等)的引进和播出提出专项要求。

许可证类型

根据节目来源和内容,分为以下类别:

许可证类型 适用范围 审批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境内机构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含电视剧、综艺等) 省级广电局(初审)→广电总局(终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制作电视剧(分甲种、乙种) 广电总局
《境外电视节目发行许可证》 引进境外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 广电总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含IPTV、网络剧等) 广电总局

申请条件(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例)

  • 主体资格:境内公司(不含外资),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人员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等)。
  • 无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资金与场地:具备与业务匹配的注册资本和固定办公场所。

申请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章程;
  • 主要人员简历及专业证明;
  • 办公场地证明;
  • 节目制作业务可行性报告。

审批流程

  1. 地方初审:向注册地省级广电局提交材料(20个工作日内初审)。
  2. 广电总局终审:初审通过后报广电总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3. 领证:获批后颁发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2年,需年检。

违规处罚

  • 无证制作/播出:责令停止、没收设备、罚款(节目收入1-2倍或最高10万元)。
  • 引进未获批境外节目:警告、罚款(1-3万元),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特殊情形

  • 合拍片: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需额外取得《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许可证》。
  • 直播/短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用户生成内容(UGC)需履行备案义务(如“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查询与咨询

  • 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http://www.nrta.gov.cn)
  • 地方窗口:各省广电局政务服务中心。

如需进一步协助(如材料模板或地方政策差异),可补充说明具体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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