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这个说法,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看,是不准确的

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根据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相关文件,直播(尤其是涉及才艺展示、互动表演、打赏等内容的直播)明确被纳入“网络表演”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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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依据如下: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 第二条明确指出: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技术为媒介,以现场表演形式向公众提供文艺表演活动。”

  • 第四条进一步规定: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明确将“直播打赏”纳入监管,强调直播平台要对“网络表演”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直播只要涉及表演性内容(如唱歌、跳舞、聊天互动、才艺展示等),就属于“网络表演”,应依法纳入监管,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内容审核、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等规定。


例外情况:完全不具有表演性质**(如纯教学、纯会议、纯商品展示无互动),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网络表演”,但这类情况极少,且平台通常仍会按网络表演管理以防监管风险。


如你是平台方、主播或开发者,建议默认“直播=网络表演”,并依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对“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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