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直播间通常属于网络文化经营活动范畴。

相关依据
依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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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表现
短视频直播间中常见主播通过展示才艺、销售商品、提供知识讲解等方式吸引观众,观众可能会通过打赏、购买商品等行为为主播或平台带来收益,这符合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并且直播内容本身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种,所以开展短视频直播业务一般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过具体是否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还需结合直播间的具体运营模式、内容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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