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影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是中国著作权法体系下两个不同维度、不同权利类型的概念,容易混淆,但本质区别很大,下面用通俗+法律语言给你拆开讲清楚:

✅ 一、摄制电影权(“改编拍摄权”)
法律定位:属于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延伸,具体指将原作品(如小说、漫画、游戏)改编并拍摄成电影/视听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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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主体: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作者、出版社、版权方)。
- :授权他人把自己的作品“拍成电影”。
- 是否转移:需要明确授权,否则侵权。
- 常见场景:
- 小说改编电影(如《流浪地球》改编自刘慈欣小说)
- 游戏改编电影(如《仙剑奇侠传》)
⚠️ 注意:这个权利不等于“电影著作权”,电影拍成后,电影本身作为一个新作品,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归制片方)。
✅ 二、网络信息传播权(“网播权”)
法律定位:属于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12项专有权利之一。
- :通过互联网(含APP、网站、IPTV、OTT等)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即“点播”)。
- 权利主体: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受让人)。
- 是否转移:必须授权,否则属于侵权(如盗版网站、非法上传)。
- 常见场景:
- 把电影上传到爱奇艺、B站、抖音
- 把小说连载到起点中文网、微信读书
- 把电视剧放在优酷VIP点播
✅ 三、一句话总结区别
| 权利名称 | 核心作用 | 是否涉及“改编” | 是否涉及“网络传播” |
|---|---|---|---|
| 摄制电影权 | 把原作品“拍成电影” | ✅ 是 | ❌ 不一定 |
| 网络信息传播权 | 把作品“放到网上给人看/听/读” | ❌ 不涉及 | ✅ 是 |
✅ 四、举个例子你就懂了
假设你写了一本小说《星辰大海》:
- A公司想把它拍成电影 → 必须找你拿“摄制电影权”(改编权+拍摄权)
- B公司想把它上传到腾讯视频 → 必须找你拿“信息网络传播权”
- C公司拍成电影后,想在网上播这部电影 → 需要电影制片方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时你作为小说作者已不控制这个权利)
✅ 五、实务提示(如果你是版权方或买家)
-
买IP时:合同里必须写清楚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摄制电影权(含改编、拍摄、发行、衍生作品)”
≠
“甲方授予乙方信息网络传播权” -
买网播权时:必须明确
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还是“转播权”
不同权利,价格、范围、平台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