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用核定征收:

- 不设置账簿或账簿混乱、凭证残缺;
- 逾期不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核定征收的两种方法
税务机关优先按 核定应税所得率 方式核定,无法核定时才采用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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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税所得率(常见方法)
按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 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
- 按收入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通常25%) -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由税务机关分行业确定,: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范围 |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 制造业 | 5%-15% | | 批发和零售业 | 4%-15% | | 餐饮业 | 8%-25% | | 娱乐业 | 15%-30% |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征收)
直接核定年度应缴所得税额,适用于无法计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如停业、零申报但持续经营的企业)。
核定程序
- 企业申请或税务机关依职权启动;
- 税务机关调查企业经营情况(如收入、成本、行业特点);
- 核定结果公示并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年度调整:若企业后续健全账簿,可申请转为查账征收。
注意事项
- 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形:
金融保险、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特殊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 争议处理: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 申报要求:即使核定征收,仍需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通常按季度)。
示例计算
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万 × 10% = 10万元
- 应纳所得税额 = 10万 × 25% = 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