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注意事项:
- 到期前需办理延续:持证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 逾期处理:若未按时延续,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
- 变更与注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业务的需主动注销许可证。
建议提前关注地方广电部门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流程延误影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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