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商标权的有效性
- 权利基础:原告商标必须在中国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 权利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准。
对比涉嫌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
(1)商标近似性判断
- 整体比对:观察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
- 例如:“康师傅” vs “康帅傅”(文字近似+读音近似)。
- 显著部分比对:若商标中某部分具有较强显著性(如“华为”中的“华”字),需重点对比。
- 隔离观察:模拟消费者记忆状态下的混淆可能性(非并排对比)。
(2)商品/服务类似性判断
- 相同类别:直接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如服装 vs 服装)。
- 类似类别:跨类别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高度关联(如服装与鞋帽)。
-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个案实际关联度(如“润滑油”与“汽车维修”)。
混淆可能性(核心标准)
即使商标或商品不完全相同,若满足以下条件仍可能侵权:
- 直接混淆:消费者误认为侵权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如“奥利粤”饼干)。
- 间接混淆:认为侵权方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如授权、合作)。
- 关键因素:
-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茅台”比普通名称更易被认定混淆)。
- 侵权方的恶意(如刻意模仿包装、宣传语)。
- 实际混淆证据(消费者投诉、市场调查等)。
特殊侵权情形
-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如“可口可乐”用于马桶清洁剂可能侵权。
- 销售侵权商品:商家销售假冒商品,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需担责。
- 商标性使用:非商标性合理使用(如描述性词汇“苹果”指水果)不构成侵权。
抗辩理由(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 正当使用:如使用通用名称(“USB”指接口标准)。
- 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前已善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可原范围继续使用)。
- 权利穷竭:正品商品转售(如平行进口)。
实务操作步骤
- 初步证据收集:保存侵权商品、销售记录、宣传材料等。
- 法律评估:委托律师对比商标、分析类别、评估混淆可能性。
- 行政或司法途径:
-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查处假冒商品)。
- 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禁令)。
- 涉嫌犯罪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示例分析
- 案例1:在服装上使用“Adibas”标识 → 文字近似+商品相同 → 侵权。
- 案例2:在咖啡上注册“麦当当” → 与“麦当劳”跨类但驰名商标 → 可能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