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保障音像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最初于1994年发布,后经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本为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

📌 核心内容概览(2016年修订版)
适用范围
适用于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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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键制度
| 项目 | 要求 |
|---|---|
| 出版许可 | 出版音像制品须取得《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
| 复制许可 | 复制音像制品须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
| 进口审查 | 进口音像制品须经内容审查,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
| 实名销售 | 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
| 盗版打击 | 明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音像制品。 |
禁止行为(节选)
- 擅自出版、复制、进口音像制品;
- 出版、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未实名登记销售音像制品。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处罚措施 |
|---|---|
| 无证出版、复制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10倍) |
| 传播禁止内容 | 吊销许可证+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盗版行为 |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
📎 相关法规衔接
- 《出版管理条例》
- 《著作权法》
-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官方文本链接
可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查阅全文:
以上是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