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8年版本,确实做出了实质性调整,尤其在股权转让规则、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空间等方面,以下是新旧法条对比+实务影响的精炼梳理:

✅ 股权转让程序:从“过半数同意”到“通知+优先权”
| 事项 |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 对外转让股权 |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1条) | 删除“过半数同意”,改为通知其他股东即可(第84条) |
| 优先购买权 | 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 |
🔍 实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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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权利强化:无需再担心其他股东“恶意不同意”导致无法转让。
- 程序简化: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沉默=放弃优先权。
- 僵局减少:避免“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扯皮。
✅ 章程自治空间:从“限制”到“允许另有规定”
| 事项 |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 章程限制转让 | 仅允许“另有规定”优先购买权规则(第71条第4款) | 明确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第84条第3款) |
🔍 实务影响:
- 章程可设“锁定期”:如“三年内不得转让”“需董事会批准”等,但不得实质禁止转让(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 投资人注意:未来投资协议中需反向审查章程,避免退出时被“暗桩”限制。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转让受限”情形
| 事项 |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 回购情形 | 仅列明“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第74条) | 新增“章程规定转让受限且股东无法转让”可作为回购事由(第89条) |
🔍 实务影响:
- 小股东保护:若章程设置“极端限制”(如永久不得转让),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退出。
- 回购价格:需协商或诉讼评估,可能按“净资产+溢价”计算。
✅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从“需股东名册”到“单方申请”
| 事项 |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 变更登记 | 需公司配合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 明确公司拒绝变更时,转让方可单方申请登记(第86条) |
🔍 实务影响:
- 对抗公司不配合:若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可凭股权转让协议+通知证据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
- 登记机关责任:需审查材料真实性,但不得要求“其他股东同意”作为前置条件。
⚠️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责任划分首次明确
| 事项 |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 出资义务 | 未规定,司法实践争议大(转让方是否仍担责) | 明确: |
- 受让方未按期实缴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
- 转让方“恶意逃债”的,承担连带责任 |
🔍 实务影响:
- 转让方风险:即使退出,若受让方不掏钱,仍可能被债权人追偿。
- 受让方注意:需核查出资实缴情况,避免接盘“炸弹股权”。
📌 新旧法核心变化速记表
| 维度 | 旧法痛点 | 新法解决方案 |
|---|---|---|
| 同意权 | 需过半数股东同意 | 删除同意程序,通知即可转让 |
| 优先权 | 同意+优先权双重程序 | 通知后30日内未主张=放弃 |
| 章程限制 | 仅能约定优先权规则 | 可设“锁定期”“审批程序”等限制 |
| 公司不配合 | 登记需公司决议,常被卡脖子 | 可单方申请登记,公司无否决权 |
| 未实缴出资 | 转让方责任模糊 | 明确补充责任+恶意逃债的连带责 |
🔎 实务建议
-
转让方:
-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时,务必留痕(EMS+邮件+微信截图)。
- 若章程有限制条款,提前评估是否触发回购请求权。
-
受让方:
- 核查出资实缴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流水)。
- 要求转让方在协议中承诺“无出资瑕疵”并设定违约金。
-
公司/其他股东:
- 若想限制转让,章程需明确具体规则(如“需董事会一致同意”),但避免“禁止转让”表述。
如需进一步探讨“章程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边界”或“未实缴出资转让的诉讼案例”,可继续提问!
以上是对“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新旧《公司法》变化对比!”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