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为法律层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四类:
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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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法》(2021年颁布,尚未正式施行)
未来将成为上位法依据,明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许可制度(目前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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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确保许可办理合法合规。
行政法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修订)
- 第31条:明确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需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第32条:规定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如资金、人员、场所等)。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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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发布,2020年修订)
- 核心依据:详细规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材料、审批流程及监管要求。
- 关键条款:
- 第6条:申请主体须为境内公司,不含外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第7条:需有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播音等)。
- 第8条: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
- 第20条: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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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3〕53号)
强化对节目内容、制作机构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性规定
- 各省广电局实施细则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 《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 各地可能细化材料要求(如社保缴纳证明、无外资承诺书等)。
其他关联依据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禁止外资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需提交《无外资承诺书》)。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
若涉及网络节目制作,需同步符合网络视听相关资质要求。
办理时需直接引用的核心文件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省级广电局发布的办事指南(如《XX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指引》)
建议办理前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或属地省级广电局官网查询最新办事指南,确保材料符合地方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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