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心法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8月20日发布,2015年修订),以下是具体依据和要点:
核心法规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 适用范围: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 审批机关: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如省广电局),报广电总局备案。
- 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需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条件(依据第34号令第六条)
- 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人员要求: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 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前3年无被吊销许可证的记录。
- 其他: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材料(依据第34号令第七条)
需向省级广电部门提交:
- 申请报告(含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模板由各地广电局提供);
-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学历证明、业绩证明等);
- 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办理流程
- 地方初审: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广电局提交材料(如北京市广电局、广东省广电局等)。
- 审批时限:省级广电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备案:省级部门审批后报广电总局备案。
后续监管
- 变更与延续: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需提前30日申请变更;到期前30日办理延续。
- 禁止行为:不得制作含有反动、淫秽、低俗等内容的节目,不得违规引进境外节目模式(需额外审批)。
地方性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可能细化要求(如增加社保缴纳证明、专业人员数量等),需以当地广电局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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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人员(编导、摄像等)的资格证书。
- 上海:需提供节目制作设备清单。
查询渠道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
- 省级广电局官网(如“XX省广播电视局”)
如需进一步协助,建议直接联系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广电局政务服务窗口获取最新办事指南。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的依据”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