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颁发的,允许持证单位利用无线传输技术(如微波、卫星、地面无线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法定资质,以下是关键要点:


适用范围

  • 业务类型: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如卫星上行/下行、地面微波、移动电视、MMDS等)。
  • 典型场景
    • 卫星节目传输(如电视台上星信号);
    • 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如DTMB);
    • 应急广播无线传输;
    • 移动电视(如公交、地铁电视)。

申请条件

  1. 主体资格
    •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民营企业通常受限);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如卫星传送业务需1000万元以上)。
  2. 技术能力
    • 拥有符合国家规划的无线频率资源(如卫星轨道位置、微波频段);
    • 具备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如备份链路、监控设施)。
  3. 其他要求
    •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总局格式文本);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构成证明;
  • 无线频率使用许可(如《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技术方案(传输覆盖范围、设备清单、网络架构图);
  • 安全播出承诺书及应急预案;
  • 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如卫星传送需国际协调文件)。

审批流程

  1. 省级初审:向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材料(部分业务需直接报总局);
  2. 总局审批:卫星及跨省业务由广电总局终审;
  3. 现场验收:核查技术系统及安全播出条件;
  4. 发证:审批通过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有效期通常为4年

后续监管

  • 年检制度:每年提交安全播出报告;
  • 变更审批:如传输范围、技术参数变更需重新报批;
  • 违规处罚:擅自传送、超范围传输可被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与其他许可证的区别

许可证类型 核心差异
有线传送业务许可证 基于有线网络(如光缆、同轴电缆)
IPTV/OTT许可证 基于互联网协议(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无线许可证 专用于无线传输(卫星、地面微波等)

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提示:具体申请需结合最新政策(如“十四五”广电规划对无线频谱的调整),建议提前咨询省级广电局或总局传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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