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版权交易的企业、机构(含外资禁入领域)。
  • 不适用:个人、新闻类节目制作(由新闻机构另行管理)。

申请条件

  1. 主体资格
    • 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不含外资)。
    • 企业名称、章程、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 人员要求
    • 至少3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需提供简历、业绩证明、劳动合同)。
  3. 资金与场所

    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有固定办公场地及必要设备。

  4. 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前3年法定代表人无被吊销许可证的记录。


审批流程

  1. 申请材料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主要管理人员材料(学历、业绩、劳动合同);
    • 办公场地证明(产权或租赁协议)。
  2. 审批机关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省广电局)受理并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 有效期与续期
    • 许可证有效期2年,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需提交业绩报告(如2年内制作完成节目目录)。

禁止行为

  • 不得制作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新闻等内容的节目。
  •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
  • 外资变相参与(如通过VIE架构)属违规。

监督与处罚

  • 年检制度:每年1-3月提交年度审核报告(节目制作、经营情况)。
  • 违规处罚
    • 警告、罚款(如制作违规内容可处1-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特殊情形

  • 电视剧制作:需额外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非普通节目制作许可证可替代。
  • 网络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需同步遵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最新动态(2023年更新)

  • 部分省份试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如北京、上海)。
  • 加强外资穿透式监管,股东追溯至最终受益人。

官方查询渠道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
  • 省级广电局办事指南(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网)。

如需具体操作(如北京/上海等地材料模板),可进一步咨询当地审批部门或专业代理机构。

微信号:15321396264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icp-1.com/gbds/8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