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版权交易的企业、机构(含外资禁入领域)。
- 不适用:个人、新闻类节目制作(由新闻机构另行管理)。
申请条件
- 主体资格
- 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不含外资)。
- 企业名称、章程、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人员要求
- 至少3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需提供简历、业绩证明、劳动合同)。
- 资金与场所
注册资本无明确下限(但需与业务规模匹配);有固定办公场地及必要设备。
- 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前3年法定代表人无被吊销许可证的记录。
审批流程
- 申请材料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主要管理人员材料(学历、业绩、劳动合同);
- 办公场地证明(产权或租赁协议)。
- 审批机关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如省广电局)受理并审批,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有效期与续期
- 许可证有效期2年,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需提交业绩报告(如2年内制作完成节目目录)。
禁止行为
- 不得制作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新闻等内容的节目。
-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
- 外资变相参与(如通过VIE架构)属违规。
监督与处罚
- 年检制度:每年1-3月提交年度审核报告(节目制作、经营情况)。
- 违规处罚:
- 警告、罚款(如制作违规内容可处1-5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特殊情形
- 电视剧制作:需额外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非普通节目制作许可证可替代。
- 网络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需同步遵守《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
最新动态(2023年更新)
- 部分省份试点“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如北京、上海)。
- 加强外资穿透式监管,股东追溯至最终受益人。
官方查询渠道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http://www.nrta.gov.cn)
- 省级广电局办事指南(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网)。
如需具体操作(如北京/上海等地材料模板),可进一步咨询当地审批部门或专业代理机构。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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