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现行有效版本为2020年修订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旧版。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核心内容概览(2020年修订版)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含零售连锁)活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注销及监督管理

微信号:153213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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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划分(分级审批)

经营类型 审批机关
药品批发企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零售连锁总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条件(简要)

批发企业

  • 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质量管理体系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药师(至少2名);
  • 独立仓库(面积、温湿度、冷链设施等符合要求);
  • 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追溯。

零售企业

  • 执业药师在岗;
  • 营业场所符合GSP的设施设备
  • 不得经营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售品种。

审批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需现场检查的,检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书面告知理由)。

许可证管理

  • 有效期5年
  • 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延续
  •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需提前30日申请;
  • 遗失需在原发证机关网站公告,并申请补发。

禁止行为

  • 出租、出借、买卖许可证;
  • 超范围经营
  • 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

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5条、第122条、第123条等条款处罚,包括:

  • 罚款(10万至300万元);
  • 吊销许可证
  • 十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或企业的许可申请;
  • 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官方文件链接

国家药监局官网原文(带附件): 👉 国家药监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实务提示

  • 新办批发企业:建议先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自查;
  • 零售企业:注意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且不得兼职
  • 跨省设库:需经仓库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同意,并报总部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许可证编号规则:如“粤BA12345678”,B”代表批发,“A”代表法人企业。

如你需要:

  • 申请流程图(批发/零售);
  • GSP现场检查要点
  • 变更材料清单模板

我可以继续为你整理。

以上是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添加我们微信或者拨打电话:15321396264,免费咨询,专人1对1解答,北京壹点壹线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等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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