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以下为你介绍其具体内容:

发布与施行信息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令号:第19号
-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0日
- 施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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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规范申请与受理程序
- 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受理规定: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严格审查与决定流程
-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规定延续与变更相关事宜
- 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 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明确法律责任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