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延续
日期:2025-10-28 19:54:17
栏目:广播电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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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条件
- 持证主体:持证机构为国有或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工作室等,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无违规记录:持证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如制作违规内容、未按时备案等)。
- 持续经营:需证明仍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如提供近期作品、项目合同等)。
办理时间
- 提前申请: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通常为省级广电局或国家广电总局)提交延续申请。
- 逾期处理:过期未延续的,需重新申请新证,可能面临更严格审核。
所需材料
- 延续申请表(省级广电局官网下载,加盖公司公章)。
- 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与许可证主体一致)。
- 近3年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制作的节目清单、播出证明、合作合同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 无违规承诺书(声明无被广电部门处罚记录)。
- 其他可能要求的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构成说明等)。
办理流程
- 线上预审(部分省份开通):通过省级广电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
- 现场提交:预审通过后,向省级广电局政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 审核与公示:广电局审核材料(通常20-30个工作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 领取新证: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有效期通常为2年)。
注意事项
- 材料真实性:虚假申报可能被列入黑名单,2年内禁止重新申请。
- 地址变更:若办公地址与许可证不符,需先办理地址变更再申请延续。
- 外资限制:境外资本持股超过49%的机构需按外资管理规定办理。
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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