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

持证主体信息

  • 机构名称:持证机构的法定全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身份信息。
  • 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机构的注册地及实际传送业务运营地址。

业务类别与传送方式

明确许可的传送业务类型技术手段

  • 有线传送:通过有线网络(如光纤、同轴电缆)传送节目。
  • 无线传送:通过地面无线发射(如数字电视发射台)。
  • 卫星传送:通过卫星转发器传送节目(如卫星上行站、卫星直播平台)。
  • 其他方式:如IP网络、微波等新兴技术手段(需特别审批)。

范围

  • 节目来源:限定了可传送的节目类型(如必须来自合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等)。
  • 频道/节目清单:部分许可证会附载允许传送的频道或节目列表(如境外频道需额外审批)。
  • :明确不得传送含有违法违规、境外未批准落地等内容的节目。

覆盖区域

  • 服务范围:限定业务覆盖的地理区域(如某省、某市或全国范围)。
  • 跨境限制:若涉及跨境传送(如国际卫星传送),需特别注明并符合外交、安全等要求。

有效期与续期要求

  • 有效期:通常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续办。
  • 续期条件:需提交业务开展情况、无重大违规记录、技术审核合格等证明。

技术参数与标准

  • 技术标准: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传送技术标准(如DVBC、DTMB、ABS-S等)。
  • 频率/频段:无线或卫星传送需明确使用的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等资源(需与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

特殊限制条款

  • 外资限制:禁止外资参股或控股(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合作要求:若与境外机构合作传送节目,需额外审批(如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需单独许可)。

监督与责任

  • 年检制度:每年需接受广电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
  • 违规处罚:明确吊销、撤销许可证的情形(如擅自扩大传送范围、传送非法内容等)。

示例:许可证载明事项(简化版)

业务类别: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传送方式:光纤同轴混合网(HFC)
覆盖区域: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
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
频道范围:经总局批准的境内卫星频道(附清单)及本地地面频道


注意事项

  • 动态调整:若需变更业务类别、覆盖区域或技术参数,必须提前向原发证机关(通常为省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变更。
  • 无证后果:擅自开展传送业务将面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的处罚(取缔、罚款、没收设备等)。

如需具体申请或查询某机构的许可证内容,可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或地方广电局公开渠道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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